不公平的合約要遵守嗎? 談定型化契約和消費者保護

筆者最近去了一趟西班牙,由於行李不多,所以便和同行的友人共用一個中型的行李箱,因為每個旅客可以免費攜帶15公斤的行李,而我們共同的該只行李總重量為21公斤,並未超重。未料到了機場後,櫃台服務人員卻要求我們就該只行李?付6公斤的超重費,並表示縱使兩個人只帶一個行李,因為一個人未用完的行李重量額度不可轉由另一人使用,所以該行李超過15公斤的部份即需付費。也就是說,因為我們把行李裝在一起,所以在航空公司的解釋下就變成「一個人未帶行李」、「一個人攜帶21公斤的行李」,因為未使用的行李重量額度不可轉由他人使用,所以變成「未帶行李的人放棄免費攜帶15公斤行李的權利」、「攜帶21公斤行李的人,行李超重6公斤需額外付費」。

因為航空公司此一違反常理及慣例的規定及解釋(一般慣例為同行者之行李可一起計算重量),繳費櫃台居然大排長龍,有一堆人必須繳納行李超重費。當我們向收費櫃台的服務人員反應我們的不滿時,他卻只是振振有詞的說:「網頁上有規定」而且不管我們說什麼,一概不予理會,只是重覆振振有詞的強調:「網頁上有規定」。

果真該公司網頁上有:「倘兩人以上使用同一行李箱,該行李箱仍僅於15公斤之範圍內免費,超過之部分即需付費」的規定嗎?沒有,其規定為:「一人限帶15公斤行李,未使用之免費行李額度不得轉予他人使用」,但此規定是否即可適用於兩人將行李裝在同一只箱子中的情況?並作為航空公司要求我們付行李超重費的依據?又,如果該公司網頁上果真明確規定兩人共用行李箱者,超過15公斤之部份即需付費,則該規定是否就一定有效呢?

筆者想藉這個機會和各位談談定型化契約條款與消費者保護的關係。

什麼是定型化契約

所謂「合約/契約」,簡單來說就是指當事人間就特定事項的共同約定,其內容為雙方就該特定事項之共識與合意,原則上係經由雙方之討論與協商而決定。惟前述個別議約之方式,在一方當事大量從事同類型交易時,即有其運作上之困難;舉例而言,一天賣出數十台電腦的公司,倘須就其所販售的每一台電腦,分別與每一位客戶討論如何付款、如何交貨、如何退換貨、保固期間多長…等事項,則不但交易速度必然緩慢,且由於各個合約內容相異,該公司於履行保固、維修等合約義務時,尚需一一查看合約規定,始能進行。為解決上述實際上窒礙難行之議約方式,故有定型化契約之設計;所謂之定型化契約,係指「標準版制式合約」、或「合約之一般條款」(即AGB),其目的為適用於許多不同之交易對象。例如上述例子中之電腦公司即可準備一份就如何付款、如何交貨、如何退換貨、保固期間多長…等事項予以一致性規定的標準版制式合約,供每一個購買電腦的客戶簽署。

定型化契約之型態

定型化契約不一定是單獨一份完整合約的型態,其可能為合約的附件、貼在營業場所的公告等等(例如:商店裡貼的「貨物售出概不退換」佈告),惟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口頭說明則不與焉。

定型化契約之解釋及效力

由於定型化契約一般而言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務之ㄧ方當事人所準備,所以在撰擬合約時,多半會規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並限縮他方之權益,例如:不賠償對方的損害、對方要解約或退貨必須完成複雜之手續等等;甚至還有將不公平條款以螞蟻般大小的字體寫在不顯眼處,讓消費者在不知不覺中簽下不公平合約的情況。為避免消費者處於不利之地位,立法者故對定型化契約設有相關之限制,不允許定型化契約之使用者恣意濫用。茲介紹其中與消費者保護有關之重要原則如下:

  •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必須為交易相對人所知悉,否則即不為合約內容之一部份(例如:以小字寫在文件隱密處之不公平條款,會被當作根本沒規定)。
  • 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不明確而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然不公平、不合理者,其規定無效(例如:排除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責任、事先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等)。
「問題條款」之案例

某些常見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已經諸多的法院判決認定為無效,茲舉幾個例子供讀者參考:

  • 電話卡為消費者預付一筆金額購買卡片,於該金額內可使用電話通信服務。以往曾經有業者就電話卡設定使用期限,亦即超過期限者,縱尚有餘額亦無法使用,此業經法院認為無效。
  • 租賃合約中,無視於實際上有無需要,硬性規定須於一定之期間(例如每三年)粉刷所有的牆壁,此規定亦經許多法院認為無效。
  • 期間為二年以上之繼續性合約(如電信服務等),到期自動延展超過一年者,其終止合約之通知須於到期日前超過三個月之期間提出者,許多法院判決認為無效。

定型化契約條款於日常生活交易中被廣泛的利用,惟縱有「白紙黑字」之記載,亦不是寫了就算數;倘遇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條款,消費者並非一定要照單全收。相較於許多國家,德國的消費者保護組織?嫌消極,故消費者更須多加注意,以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