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 Schwerbrock 德國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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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下之法定退休年齡 於德國法制中,法定退休年齡除了與可否開始請領退休年金給付有密切之關係外,亦可作為定僱傭關係期限之理由(但須於僱傭合約中規定受僱人屆法定退休年齡時,僱傭合約即終止;如未規定,僱主即不能以此為終止雙方僱傭關係之理由)。 法定退休年齡係規定於德國社會法典中,且自退休年金保險制度實施以來,有過數次變動。距今100年前(1890)退休年金保險制度甫實施時,當時法定之退休年齡定為70歲,且須已參加保險達30年始可請領;1916年起法定退休年齡調降為65歲,且延用至2007年。 由於德國人口逐漸高齡化,加上平均壽命之延長,退休年金保險之負擔亦日益加重。如何確保德國退休年金保險之永續經營,並確保目前繳交保費之主力~即青、壯年人口,於退休時確實可以領取到足額之退休年金,為德國政府近年來不斷在討論、研究之議題。2007年初,德國修改社會法典中有關法定退休年齡之規定,採漸進方式,將法定退休年齡推延至67歲。所謂之漸進方式,如下表之說明:
依據上表之規定,倘為1949年1月出生者,其法定退休年齡由原本之65歲往後推延1個月,為65歲1個月;倘為1952年出生者,其法定退休年齡由原本之65歲往後推延6個月,為65歲6個月;倘為1964年及其後出生者,其法定退休年齡由原本之65歲往後推延24個月,為67歲。
由於許多於2007年前所簽署之僱傭合約中已載明65歲之退休年齡,為節省修改合約之人力成本,德國社會法典亦明定舊合約無須修改,其有關法定退休年齡之規定,將直接被解釋為適用新的退休年齡規定。此外,儘管有新的法定退休年齡規定,僱主可於員工滿(新)法定退休年齡前3年間,與員工協議較早之退休年齡;亦即,員工雖依法可工作較長之時間,但亦可選擇提早退休(惟退休年金亦會按比例減少)。而僱主如聘僱將於三年內屆退休年齡之員工,亦可與其約定較早之退休年齡。 [Updated on 2009/Feb/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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