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實施生效的新法規(中)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筆者已經介紹了與消費者保護及稅法相關之重要新法規,本文將繼續介紹與道路交通及商業行為相關之新法,供大家參考。

與道路交通相關之新法規
  • 德國這個冬天異常溫暖,直到 2007 年 1 、 2 月間總算下了幾場雪,由於是暖冬,許多汽車駕駛人可能並沒有更換適合冬天使用的輪胎( Winterreifen )。下雪的那幾天,筆者曾聽到朋友在說:「今年沒換冬胎會被罰錢喔」,大部分的人聽到這個消息可能覺得很納悶,難道沒下雪也要換嗎?如果小心開車沒出事又不阻礙交通也要罰錢嗎?

    德國的道路交通規則( Strassenverkehrsordnung )規定,動力車輛之裝備必須適合氣候狀況,尤其必須裝配合適之輪胎、且雨刷設備需使用抗結凍產品( Frostschutzmittel ) ,以免於天寒之時無法作用。倘違反前開規定,如未影響交通狀況,可罰款 20 歐元;倘影響交通狀況,則罰款 40 歐元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一點(倘造成交通事故,就此部份即可能會被認為有過失,並須依民法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述規定事實上於 2006 年 5 月 1 日 即生效,不過因為時值春夏季,有許多人並未注意,以為這是 2007 年生效之新規定,筆者認為此規定於冬天有其重要性,是以於此一併介紹。

  • 早在 7 年前,有鑒於空氣品質之惡化,歐盟已制頒了改善空氣品質之指令,要求各會員國採取相關措施,以降低並控制空氣中之粉塵濃度。該指令頒布後,德國即陸續修訂相關配套法規,包括修改聯邦排放物保護法( 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 ),賦予各地交通主管機關禁止某些動力車輛進入特定地區之權限( Fahrverbot )。

    2006 年 5 月,作為前述車輛行駛限制之配套措施,德國制訂了低排放物動力車輛標示規則( Verordnung zur Kennzeichnung emissionsarmer Kraftfahrzeuge ),依據各動力車輛之粉塵排放濃度,區分車輛之等級並以不同之顏色予以標示,以便執法人員及駕駛人辨識哪些車輛不得進入受保護之特定地區。依據相關規定,各地交通主管機關未來可於路標上註明於哪些區域禁止哪些等級之車輛禁入。

    前述規則訂於 2007 年 3 月 1 日 生效,而目前已有部份大城市預計於 2008 年在特定地區實施車輛行駛限制,例如: Munchen 、 Dusseldorf 、 Stuttgart 、 Berlin 、 Koln 、 Frankfurt 及 Karlsruhe 等。

  • 與商業行為相關之新法規
    •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就商業行為使用電子郵件時,必須要更小心了。 2006 年底電子商業登記、合夥登記及公司登記法( Gesetz uber elektronische Handelsregister und Genossenschaftsregister sowie das Unternehmensregister )修訂後,原先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法( AktG )、有限公司法( GmbHG )、商業法( HGB )及商業規則( Gewerbeordnung )等法規中有關商業信件( Geschaftsbriefe )之規定,於電子郵件亦有適用,倘未遵守,可能會接獲相關組織之警告函( Abmahnung )、或被處以罰鍰(例如,倘為有限公司,罰鍰金額最高可達 5,000 歐元)。

      依據前述法律之規定,已向主管機關為商業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個人,其從事商業行為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上,必須記載:商業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登記之組織型式(例如: e. K., KG, OHG, GmbH, AG, GmbH & Co. KG, Ltd . 等 )、 地址、商業登記之法院及登記之 編號、所有執行董事( Geschaftsfuhrer )或董事會成員( Vorstandsmitglieder )之姓名、監察委員會主席之全名、及公司資本額等等資料 [1] 。倘係無須為商業登記者,原則上亦需於電子郵件上提供其全名等資訊 [2] 。

    • 2007 年 1 月,為整合各邦之電信服務相關法規,德國制訂了電子資訊服務及電子通訊服務法規整合法( Gesetz zur Vereinheitlichung von Vorschriften uber bestimmte elektronische Informations- und Kommunikationsdienste ),本法將於德國各邦完成簽署相關之廣播電視合約後生效,屆時新的電信媒體法( Telemediengesetz )將實施生效並取代現有之電信服務法( Teledienstegesetz )及電信服務資訊保護法( Teledienstedatenschutzgesetz )(亦即此二法將被廢止)。

      前述電信媒體法承繼了原先規定於電信服務法中之部分規定,譬如進行網路商業行為者須於網頁上提供其 名稱、地址、公司登記編號、稅籍編號、聯絡方式等資訊( Impressum )。此外並就商務電子郵件之使用亦有相關之規範,例如寄件人之姓名及信件主旨不得隱藏省略或為不實、誤導之記載。

      上述有關電子商務、電子郵件之新規定,加上其他既有之各種商業行為規範(例如前幾期所談到的網路售物相關規範等),就筆者看來,已過於繁複及瑣碎,且有許多規範不明確,甚至法院見解不ㄧ者。對於人力精簡之小型企業或個人而言,要隨時注意及遵守一切相關規定,已為不小之負擔;更有甚者,倘稍有疏忽,縱使疏忽微小,亦可能會被相關組織團體發函警告,要求切結不再違犯、並賠償相關之律師費或其他損害。筆者認為,適度之規範可促進商業秩序及消費者保護,過度之規範則反而會造成商業之阻礙;當電子郵件或網頁上之法定記載事項已多過於信件本身或網頁本身的內容時,對收信人、交易相對人或消費者而言,可能也已經造成了負擔。

[1] 各種商業組織形式之記載事項略有不同,此僅為例示,詳細規定請參照各法規。

[2] 詳細內容請參考商業規則等相關法規

本文並由德國中文雜誌本月刊 2007 年3月份獨家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