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推銷的廣播電視節目 - 談廣電視聽費 -

大部分住在德國的人,應該都收過寄件人為GEZ的信,要求收件人申報所擁有的電視機或收音機,並按月繳交廣播電視之視聽費,當然了,信中也會強調倘不遵守即會被處以罰款等「恐嚇語」。筆者前一陣子和幾位由母公司外派至德國子公司工作的友人聊天時,正好談到了這件事。其中有一個人說,由於他完全不懂德文,德國的電視節目根本看不懂,收到信後為避免被罰,索性就把電視給賣了,不過也因而無法在家看DVD影片;另一個則說,德文的信反正都看不懂,就丟在一邊沒理會。不過最後大家一致的結論是:這個規定實在是不合理!

許多在德國居住已久的人,可能對此筆費用見怪不怪,且不論是否收聽或收看這些節目,皆按月為自己所擁有的收音機繳納5.52歐元(無電視機者)、或為自己所擁有的電視機繳納17.03歐元(含電視、廣播)的「擁有費」 [1] 。但是也有許多人認為此收費之規定有諸多不合理及違憲之處,且不惜為了這筆費用申請憲法解釋。

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德國開始設置公營廣播電視台,1968年德國各邦簽署了廣電視聽費合約(Rundfunkgebuehren- Staatsvertrag),奠定了徵收廣電視聽費之法律基礎。負責徵收視聽費的一開始是德國郵局,1976年起則由位於科隆的「聯邦德國公法廣播機構規費徵收中心」(Gebuehreinzugszentrale der oeffentlich – rechtlichen Rundfunkanstalten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為徵收機關。受惠於此筆費用者包括德國的公營電視台及電台,例如ARD、ZDF、及其他地方性之公營廣播電視台如NDR、WRD等等。

筆者在網站上看過一些與徵收廣電視聽費相關之討論,有人認為聽廣播、看電視自然要繳費,沒什麼不合理;有人認為這筆補助可保障媒體言論自由之空間,避免受到商業、政黨及政治之控制;也有人認為此筆經費可協助電台製作一些高品質或是小眾節目等等。不過這些看似合理的理由,筆者認為進一步討論後都還是有問題的。分別說明如下:

  • 依據規定,並非要有收看或收聽公營電台節目之事實才需繳費。事實上,只要擁有收音機或電視機,即會被視為有收聽或收視之事實,更有甚者,只要擁有具有收聽廣播、或收看電視之可能性的其他機器,亦需繳納費用。此規定不合理之處首先在於其無根據地認定了下列事實,且此等認定不容許以反証推翻:

    • 「擁有收音機及電視機」即等於「有收聽公營廣播電台節目及收看公營電視台節目之事實」;
    • 「收音機及電視機以外之其他機器設備,只要具有收聽廣播、或收看電視之可能性」即等於「可以收聽廣播、收看電視」,而且「實際上亦被用來收聽公營廣播電台節目及收看公營電視台節目」。

    這些公營電台之節目,係採無線傳輸之方式(亦即皆為無線電台),完全不問我們的意願,便強行傳輸至家中、車上、及辦公室裡。一個人如果不想收看有線電視的節目,還可以終止合約,並停止付款;但如果不想接收公營電台的廣播或電視節目,卻無法要求其停止傳送節目訊號,並拒絕付款;這在筆者看來就是一種強迫推銷。

    倘不願就此等強迫推銷的公營電台節目付費,惟一的方法便是放棄擁有電視機、收音機、甚至電腦及手機。惟前述機器設備並非僅具有一種功能,例如:電視機可用於播放DVD、或配合電視遊樂器使用(Play Station、X-Box、WII);許多收音機係附屬於組合式音響、MP3播放機、CD播放機、錄音器材、甚至汽車之標準配備中;所有具有上網功能之電腦及行動電話,其主要功能更非用於收聽廣播或收看電視(且倘無網路連線、音效卡、音箱、或電視卡等,亦無法用於收聽廣播及收看電視);但僅僅為了不想接收強迫推銷的公營電台節目,我們必須反過來「本末倒置」地放棄擁有及使用這些機器設備。

  • 基於促進文化發展等理由,高品質或小眾節目之製作確實可能需要政府之補助,但是德國公營電台之節目是否確實優質?與其他有線電視頻道之商業取向節目有無實質差異?各位可以花點時間打開電視比較一下。此外,公營電台受惠於廣電視聽費之補貼,但是否善用津貼製作符何其公共任務之優質節目,又有誰可以為實質的監督呢?

  • 除上述外,為了催收視聽費,GEZ蒐集了許多居住於德國境內之人的個人資料,據了解其資料庫甚至超過了德國統計處(Bundesamt fuer Statistik),這筆龐大的資料是否皆用合法手方式取得?在GEZ的手中是否受到良好的保護?有無被濫用之情況?這些問題也都?得深思與探討。

[1] 雖然理論上此費用係「收聽/收視費」,但實際上只要擁有收音機(或具有收聽廣播、或收看電視之可能性的其他機器)或電視機,即會被視為有收聽或收視之事實,而需繳交費用),故此筆收費既與收聽/收視節目與否、甚至與此等機器設備之所有權人有無接收此等節目之意願無關,則本質上即形同「擁有此等機器設備之代價」,稱為「擁有費」亦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