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y – 警告函滿天飛的網路交易平台 – 談電子商務所涉及之法律風險

隨著電腦網路之日漸普及和現代人消費型態之改變,網路購物已儼然成為一種「全球運動」。不論你身在何處,都可以透過無遠弗屆的電腦網路,從世界的另ㄧ個角落購買各式各樣柴米油鹽、鍋碗瓢盆、書籍、衣物、珠寶、汽車、乃至貝克漢的頭髮、或據稱浮現聖母像的烤麵包等物品。在眾多網路商品交易平台之中,遍及全球二十多國的“eBay”可以說是其中佼佼者。統計資料顯示,2005年全德國有超過二千萬人於eBay德國網站(www.ebay.de)登錄為使用者,全年交易金額高達八十五億美元,且有超過六萬四千人是以網路交易營生。但是想在德國從事電子商務型態之網路售物,絕非一般所認為的「免資金、無風險」;相反的,倘非「偶一為之」的玩票型個人賣家,而係以此營利之經常性賣家,如疏未注意相關法令規定,縱僅有輕微之違反,其競爭者或相關公益團體組織亦可能針對此等行為寄發書面警告(Abmahnung),要求其簽署聲明書(Unterlassungserklaerung)承諾停止違法行為、並賠償相關之律師費。據筆者了解,許多於德國eBay販售產品且業績較好的「營業型」賣家(gewerbliche Verkaeufer),都曾經接過此種警告函,且甚至不只一次。本文謹簡介從事網路售物所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項,供有意投入此一市場者、及網路消費者參考。

出賣人之重要義務

相較於一般之商品出賣人,經由網路販售商品之營業型賣家,於販售商品給消費者(Verbraucher)時,依法負有下述特別之義務:

  • 於法定期間內,消費者可不附理由解除買賣合約並要求退款。
  • 須承擔商品寄送之風險(亦即,如商品寄丟了,須由出賣人再另寄一次,不可要求消費者自認倒楣)。
  • 於網頁上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之說明文字,不得約定對消費者顯然不公平之條款(例如免除因出賣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生之損害賠償等)。
  • 須依法於網頁上提供有關出賣人名稱、地址、公司登記編號、稅籍編號、聯絡方式等資訊,以及有關解約、退貨、個人資料保護…等等各種事項之文字說明。此為網路賣家最容易疏忽之義務,且大部分之警告函亦是針對此部份之違法行為提出警告;但由於相關法律規定不甚明確,加上各地法院尚無統一見解,故出賣人於網頁上應為如何之文字說明始能符合法律規定,目前仍有諸多爭議,並無百分之一百確定之結論,亦因而造成網路賣家之莫大困擾。
警告函之內容及相關因應措施

警告函一般而言會記載(1)被警告者之違法行為、(2)要求被警告者提出書面聲明,承諾停止其違法行為、(3)要求被警告者賠償相關律師費(一般約為200歐元至1,000歐元不等)、(4)被警告者答覆之期限。前述書面聲明一般皆會約定違約罰款,亦即倘被警告者未來再有相同之違法行為,須每次給付警告者一定金額之違約罰款(一般為1,000至5,000歐元不等)。而倘被警告者未能於警告函所訂之期限內回覆,則發函者即可能會循法院程序解決爭議。

收到警告函首先須確認發函者是否有權提出該警告;再者要審查其主張是否真實、在法律上有無理由;此外在簽署前述附有違約罰款之書面聲明前,須詳細閱讀其條款,以免因疏於注意而簽下一紙不公平之「賣身契」。依據法院之判決先例,縱使被警告者確有違法行為,如警告函之內容尚有其他不當之處,則發函者於訴訟中亦可能無法獲得全部之勝訴判決。例如,發函者給予之回覆期限過短、或者發函者要求之違約罰款或律師費金額過高等,皆屬不當之內容。惟縱使警告函之內容有任何不當,亦不宜置之不理,而應視個案為適當之回應,以避免衍生不必要之訴訟及費用。

權利之濫用

由於大部分警告函之發函者並非消費者或其他直接受害人,而係競爭者或公益團體組織,其縱未因被警告者之行為受有損害,仍得要求被警告者賠償相關律師費、並依據被警告者所簽署之書面聲明「平白無故」取得違約罰款。著眼於蓬勃發展之網路交易,目前似乎亦有公司及團體組織「致力」在eBay等網路交易平台上搜尋可能違反法律規定之賣家,大肆寄發警告函並藉此獲得利益。筆者認為德國目前有關警告函之實務運作,已造成eBay等網路交易平台警告函滿天飛之現象,此等權利之濫用尚有待立法者及法官予以節制及規範。

警告函詐欺

由於德國網路交易平台eBay之警告函氾濫且有利可圖,詐騙集團也把腦筋動到這上面來。目前已知有ㄧ個瑞士的組織,正四處對eBay賣家散發警告函,要求簽署附有違約金之書面聲明、並賠償約150歐元之律師費,估計可能已藉此獲得約20萬歐元之「賠償金」及「違約金」。但由於該組織並非德國法認為有權發警告函之主體(德國之工商協會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n 及經濟犯罪保護協會 Deutsche Schutzverband gegen Wirtschaftskriminalität皆持此一看法),故其寄發警告函之行為實已涉及詐騙,目前已有受害人提出告發,現由德國警方進行調查之中。

小結

有意在德國從事網路售物、或已投入此一事業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進行交易行為,並須依法於售物網頁上提供交易相關資訊。倘接獲警告函,切勿置之不理,亦不應任發函者予取予求,而需審視(1)自己是否確有違法行為、(2)發函者是否有權為警告、(3)要求賠償之律師費是否合理、(4)要求簽署之附罰款書面聲明是否具有不合理之條款等等事項,以為適當之回應及處理。

本文並由德國中文雜誌本月刊2007年1月份獨家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