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萬歐元的傳聞 - 談永久居留

「聽說德國修法後,經營公司或餐館的外國人,如果要申請永久居留,必須要有ㄧ百萬歐元的營業額及十名以上的員工,這樣申請才會被准許。我的小餐館雖然沒有ㄧ百萬歐元的營業額,員工加上我只有三人,可是經營得還不錯,這樣也不合資格嗎?」類似的問題,我們被問了好幾次,有的說一百萬歐元是資本額,有的說是營業額;十月初我們在漢堡舉辦演講時提到了這個問題,當場有好幾個人表示曾經聽說過這樣的規定。不過仔細看ㄧ下法律規定,「ㄧ百萬歐元」和「十名員工」的文字雖然是有的,卻和傳聞所說的大不相同,同時也不是申請永久居留的要件。

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許可

外國人要在德國居住,必須有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取得居留許可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例如求學、工作、依親等等。居留許可ㄧ般是附有期限的(多為一年或ㄧ年半),到期後倘求學、工作、依親等居留原因仍存在,即可申請延長居留期限。不附期限之居留許可即為一般所稱的永久居留許可(2005年Gesetz über den Aufenthalt, die Erwerbstätigkeit und die Integration von Ausländern im Bundesgebiet制訂後,稱之為Niederlassungserlaubnis;前開法律簡稱Aufenthaltsgesetz,即居留法,為德國移民法之ㄧ部分),持有此種許可者,可以外國人之身分長期於德國居住,而毋須定期申請延長居留期限。大致而言,外國人合法於德國居住達一定期間者(一般為5年,但基於婚姻關係申請者為3年),只要符合其他諸如經濟能力、德文能力等法定要件,原則上皆可取得永久居留許可。

一百萬歐元/十名員工

有關「一百萬歐元」和「十名員工」的規定,事實上和申請永久居留許可無關,而是類似「投資移民」之規定。德國居留法規定,外國人擬於德國境內自行經營事業(亦即自己當老闆而不是受雇於他人),且該事業可預期對德國之經濟產生正面效益者,可以取得期限最長為3年之居留許可。倘投資金額達一百萬歐元且雇用之員工達十人,一般即可被認為對德國之經濟產生正面效益;倘未達此投資規模,則須由承辦人員依個案認定是否符合授予居留許可之要件。取得此種「投資移民」居留許可者,於居留滿3年後,如事業經營順利、且有能力負擔其生活開支,即可向德國政府申請永久居留許可。所以依據法律條文之規定,所謂之「ㄧ百萬歐元」和「十名員工」不但和申請永久居留許可無直接關係,甚至並非法律所強制設定之「投資移民」門檻,大家口耳相傳的訊息與法律規定,有相當的出入。

德文能力/融合課程(Integrationskurs)

談到永久居留許可,另一個常被問到的問題是「德文不好可以嗎?」「是不是ㄧ定要去上融合課程?」原則上,要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必須具備一定之德文能力,亦即須能夠以簡單之德文口語表達意見並與他人溝通。至於德文能力是否達到前述標準,一般而言是由永久居留許可申請案之承辦人員,經由與申請人間之對話情況,就個案予以判斷;因涉及主觀認定,故可能會發生德文能力在伯仲之間的兩個人,一個被認為具備充足之德文能力,另一個被認為不具備充足之德文能力。惟倘申請人順利完成融合課程,並於申請永久居留許可時提出證明文件,則不論申請時與承辦人員應對之“表現”如何,皆被認為已滿足法律要求之德文能力要件。

融合課程之目的是在協助外國人融入德國社會,避免因語言之障礙、或因不瞭解德國之法治,致產生隔閡或衝突,甚至影響社會安定(例如,外國人依其本國之傳統,殺害“敗德”的家族婦女,致觸犯德國之刑法)。並非所有居住於德國之外國人都必須上融合課程,或者都有權利要求上融合課程。依照居留法之規定,因工作、依親等原因在德國長時間居留(取得一年以上之居留許可、或持有居留許可超過十八個月),或已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有權利要求參加融合課程乙次。但此等有權利之人,並非即有義務要上融合課程,原則上,倘具備以簡單之德文口語表達意見並與他人溝通之能力,就沒有上融合課程的義務。惟是否已具備前述之德文能力,仍取決於相關承辦公務員之認定。依據法律規定,於某些情況,例如已於德國參與類似之課程、於德國受職業訓練或教育、或者參與融合課程實際上有困難且該困難無法於短期內排除等,則無參與融合課程之義務。

綜上所述,除非有特殊情況,不會說德文難以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已具備充足德文能力之人,原則上無需參與融合課程;而倘順利完成融合課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則承辦永久居留許可申請案之公務員,即不能再質疑申請人已具備充足之德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