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促他人給付欠款之簡易程序

-Mahnverfahren-

不論是公司法人或是ㄧ般個人,於營業或日常生活,在買賣物品、租賃房屋、或者金錢借貸等等情況,皆難免與他人產生金錢往來之交易關係。倘遇有他人欠款不付之情況,債權人如不願自認倒楣,就會展開一連串的催款行動。催款行動一開始大都於法院外進行,常用的方式不外乎打電話提醒、再寄一次帳單、寄送催款通知書、甚至請律師發函等。但如果債務人吃了秤鉈鐵了心,就是不付款,此時債權人只能循法律程序透過國家之強制力令債務人付款。

就金錢給付之爭議,ㄧ般人所熟悉之法律救濟為民事訴訟。提起民事訴訟須由原告預付訴訟費用,倘委任律師,尚須支付律師費;此外,民事訴訟一般而言需費時至少一年始能取得第一審之法院判決,由於德國是三審制,判決後還可上訴,上訴後還可能發回更審,如果雙方當事人都不肯服輸,整個案件可能需纏訟數年始能取得法院確定判決。這樣的訴訟成本,不論是時間、費用、或當事人之耗力費神,對於小額之金錢爭執,常常並不划算。

那麼小額金錢爭執之債權人是否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呢?還好德國的立法者已經考慮到訴訟經濟之問題,故於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外,另外設計了一套較為簡易、迅速與經濟之制度 - - 督促程序(Mahnverfahren),以協助債權人催收欠款。此依制度雖非專為小額金錢爭執之債權人所設,但對此等債權人助益尤其顯著。

哪些爭議可以適用督促程序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為標的者,除法律所規定之少數例外情況外,皆得適用督促程序;例如房客不付房租、物品買受人不付價金、借款人不還款等情況,債權人皆可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Mahnbescheid,說明如後)。惟須注意,前述請求之金錢給付不得為歐元以外之外國貨幣,倘雙方當事人原先約定以其他貨幣給付,向法院提出聲請時,需將其金額換算為歐元。此外,債權人提出聲請時,需知悉債務人之住所,並向法院為陳報,以供法院送達支付命令;倘支付命令須送達至德國以外之地區,則僅有在相關法律許可之範圍內(例如送達至歐盟會員國)始可為之。

程序簡介

債權人須依照法院所要求之書面格式(為制式之表格),向管轄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書上需記載債務人之姓名、住所、請求給付之金額、請求之依據(例如租賃合約、買賣合約等)、債權人之姓名、住所等資訊。法院收到聲請書後,就債權人主張之債權不會為實質審查,例如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貨款1,000歐元,法院並不會審查雙方是否確實有買賣合約、債權人是否已依約交付貨物、付款期限是否已屆至等事實;而僅會就債權人之聲請為形式審查,例如債權人之請求是否適用督促程序、聲請書上提供之資訊是否完整等。

倘債權人之聲請形式上無誤,法院即會對聲請書上所載之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上會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請求給付之金額等事項,並指示債務人應於兩個星期內給付該金額予債權人,或向法院提出異議。倘債務人未付款、但亦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即可聲請法院發執行命令(Vollstreckungsbescheid)。債務人收到法院之執行命令後,尚有兩個星期之時間可以提出異議,如未提出,本案即告確定,債權人可透過法院程序對債務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相較於催款通知或律師函,支付命令因係由法院所發,債務人一般不會置之不理,故就單純明確之欠款案件,此程序常可達到促使債務人付款之效果。惟倘債務人提出異議,即顯示雙方對於債權債務關係存有爭議,無法以該簡易之程序解決,此時則需進入訴訟程序,由法官就案件進行實質審理,並為裁判。

法院費用

法院之費用係依據債權人請求給付之金額計算,請求之金額越高,費用亦會提高,惟其費用僅為民事訴訟費用之六分之ㄧ(例如請求金額為1,000歐元者,法院就督促程序收取之費用為 27.5歐元;同樣之請求金額,於民事訴訟則需給付165歐元之訴訟費用);此外,倘遇有債務人提出異議而需進入訴訟程序之情形,於督促程序已繳納之費用,將計入民事訴訟應繳納之訴訟費用中;亦即就程序費用之角度視之,於民事訴訟前先進行督促程序並不會增加額外之費用。(註:此等費用最後係由敗訴之一方負擔)。

督促程序因具有迅速、經濟之特質,債權人於屢次催促債務人給付欠款未果時,可考慮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先依督促程序循求解決。

本文並由德國中文雜誌本月刊2006年10月份獨家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