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帳款常採行之法律途徑

依據德國實務,一般而言就催收帳款案件可採取之法律措施有下列三者,債權人可視個案情況及債務人之反應,決定是否全部進行,或僅選擇部份進行。

  • 以律師函為最後一次催款,並與對方進行協商

    相較於債權人自行寄發的催款通知,以律師名義發函催收帳款,並嚴正表達債權人不惜採取法律途徑執行債權的立場,一般而言可對債務人施加較強的心理壓力,迫使其評估情勢及勝算後,進而同意付款或以其他方式與債權人達成和解。

    縱使債務人拒絕清償,其多半亦會於答覆律師函時提出拒絕清償之理由或相關文件、證據,此等資訊可用於評估債權人日後提起民事訴訟之勝算,供債權人考量及決定最符合商業經濟之處理策略。

  • 督促程序(Mahnverfahren),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相較於債權人或律師所發之催款通知或律師函,支付命令因係由法院所核發,債務人一般不會置之不理,故就單純明確之欠款案件,此程序常可達到促使債務人付款之效果。惟倘債務人提出異議,即顯示雙方對於債權債務關係存有爭議,無法以該簡易之程序解決,此時即需進入訴訟程序,由法官就案件進行實質審理,並為裁判。

    依據德國法院實務,債權人提出聲請後約2至3週左右,法院即會核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命其付款。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2週內,可就此提出異議,倘未提出異議,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核發執行命令,此時債務人尚有2週之時間可提出異議,如仍未提出,債權人即可聲請進行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提出異議,則債權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德國法對於提起前述之民事訴訟並無起訴期限之規定,但須注意債權之消滅時效(德國法下ㄧ般債權之消滅時效為3年)。

  • 起民事訴訟

    一般而言,民事訴訟一個審級須耗時1至2年。德國訴訟制度為三級三審制,前二審皆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故一審判決後尚可上訴。至於在台灣或其他國家民事訴訟中,為避免債務人脫產而聲請法院就其資產為假扣押之保全手段,因德國法對於假扣押之條件嚴格(必須證明債務人確有脫產行為),故一般並無法採行。惟依據本所經驗,德國公司於訴訟中脫產之情況尚不甚常見,亦即只要債務人未破產,債權人於勝訴確定後通常可以獲得清償。